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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欣新材料科技太欣新材料科技太欣新材料科技设施农业用地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太欣新材料科技。
不破坏耕作层的农业生产简易大棚(棚架、温室)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按原地类管理。
对于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必须与主业同步建设,无法分割独立存在的烘干晾晒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对于不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可以独立存在并集中建设,提供工厂化服务的烘干中心(点)纳入建设用地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不可以。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非农建设或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需要。对大棚内未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以棚架等方式种植菌类以及其他作物的太欣新材料科技,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的,按设施农业用地认定,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用地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可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并依法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不可以。在果园建房给采摘果子的游客作为吃饭休息的场所应当纳入建设用地管理,不能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承包500亩水稻田,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应当不超过7.5亩。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10%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过15亩。20亩的养牛场,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应当不超过2亩。
鼓励利用合法的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无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首先要签订用地协议。经营主体拟订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其中协议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重新签订用地协议。
其次,申报用地备案。协议签订后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最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期手续,变更备案信息;设施农业经营者变更、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调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办理备案手续,及时变更备案信息太欣新材料科技。
土地复垦费用根据设施农业项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明确的资金数额确定的。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专用账户,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与银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签订3年以上用地协议的项目,可实施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在协议签订时预存不少于20%的土地复垦费用,余下部分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进行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经营者按使用前土地用途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按监管协议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业经营者拒绝复垦或复垦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复垦,所需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列支。
不可以。农产品深加工等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禁止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或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符合设施农业管理要求,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后,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开展水产养殖,按照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需落实占补平衡。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经营者限期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