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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安机太欣新材料科技关通报6起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所属分类:客户案例发布时间:2024-04-04 23:24:34点击量:

  太欣新材料科技太欣新材料科技太欣新材料科技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太欣新材料科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太欣新材料科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以上案例都是当事人由于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造成较大损失后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广大群众防火期间进入林区要主动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野外违规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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